获授权发明专利4项以上并实施转化,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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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实施。其中提到: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项(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其中,发明专利不受获得年限和地域的限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需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或审计报告。

以下为全文:

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进一步畅通高级职称直接申报渠道,助力浙江全球人才蓄水池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社会认可、业内认同、特殊评价、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在数字经济、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前沿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及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及应用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的人才;在“揭榜挂帅”中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项(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

(四)重大技术装备国际首台(套)前3完成人。

(五)主持编制1项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人员。

(七)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高端人才,且由3名以上专家(本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四)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前3完成人,或国际首台(套)排名第4及以后完成人。

(五)主持编制1项国家(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省级标准,并颁布实施。

(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人员。

(七)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某一细节关键问题的高层次人才,且由3名以上专家(本领域正高级专家)举荐。

第六条  “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解决关键核心技术有突出贡献,符合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常设组织(以下简称常设组织)。常设组织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本领域5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  职称“直通车”评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人员自主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申报人评审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所在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评前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通过后,即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四)组织评审。对公示无异议的,常设组织对申报人的创新能力、标志性业绩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价,视情对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常设组织综合相关情况,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取得相应高级职称。

(五)结果公布。常设组织确认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发放浙江省高级职称电子证书。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直通车”评审的,一般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所在单位暂无空缺岗位,若符合特设岗位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直通车”评审,评审通过后的聘任、考核等事宜按照特设岗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主评聘单位要制定职称“直通车”评审具体办法和标准(条件不低于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随评聘方案按规定报备同意后组织实施。自主评聘单位符合参评条件人员自主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自行组织职称“直通车”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可后,单位再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列入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本人实际业绩和单位发展需要,按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不再评审。

第十二条  建立举荐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对把关不严、未能尽责、存在严重失实的举荐专家,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对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举荐人才未评审通过的举荐专家,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

(二)发明专利不受获得年限和地域的限制;

(三)“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需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或审计报告;

(四)本办法中的知名正高级专家一般指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本领域学科或技术带头人等;

(五)“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评审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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